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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早報記者 張劉濤 通訊員 孟煥良
  “服刑人員對已生效的判決、裁定不服的,可向原判法院和上級法院或有關檢察院提出申訴。相關單位、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申訴,扣押服刑人員的申訴材料,阻撓服刑人員依法行使申訴權利。”——早報記者昨天從浙江高院獲悉,為準確執行刑罰、防止冤假錯案,保障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,該院日前會同省檢察院、公安廳、司法廳制定出台了相關意見。
  意見要求正確處理好服刑人員申訴與其認罪悔罪的關係,保障服刑人員依法申訴的權利,明確申訴不會影響服刑人員的減刑、假釋,在申訴期間,服刑人員符合減刑、假釋條件的,應依法為其提出減刑、假釋,法院依法裁定。刑罰執行機關在收到服刑人員的申訴材料和法律文書後,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轉遞有管轄權的法院、檢察院處理;法院、檢察院收到申訴材料後,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好登記,對決定立案審查的,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刑罰執行機關及申訴人併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,最遲不超過6個月。對服刑人員寫給司法機關的信件,不得拆閱。
  (原標題:浙江高院:不得拒絕服刑人員提出申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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